清代的書吏是清朝時期各級衙門中從事文書工作的人員。他們不是官員,沒有官職和品秩,但在衙門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。書吏主要負(fù)責(zé)草擬公文、管理檔案、填寫表冊等文字工作,是衙門中不可或缺的一類人員。他們熟悉律例成案,善于鉆法律的空子,有時甚至操縱司法事務(wù)。書吏的工作效率較低,一件案子往往要拖上幾年,但他們經(jīng)手操辦,比新任官員更加熟悉案情和審判慣例,成為衙門里的“地頭蛇”。書吏的報酬被稱為“工時銀”,與官員的俸祿不同。他們雖然地位卑微,但在清代衙門中具有實際權(quán)力。書吏在清代社會中存在一定的弊端,他們往往通過對文書處理的壟斷來攫取利益,甚至進(jìn)行敲詐勒索??偟膩碚f,清代的書吏在地方政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,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弊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