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駕校練車場內發(fā)生的交通事故,屬于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,只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,就可以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標準進行處理。
駕駛培訓學校從事駕駛培訓經(jīng)營活動,如果受訓學員在學車過程中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,應由駕校承擔相應責任。但如果因學員的違法行為、造成交通事故時當事人的故意行為,或者是當事人重大過失的結果,而教練員已經(jīng)盡到適當?shù)淖⒁饣蛘卟扇×吮匾闹浦勾胧┤詻]有能夠避免違法行為或者事故的發(fā)生,則可以免除或者減輕駕校的責任。
此外,如果教練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,駕校需要承擔雇員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責任,駕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教練追償。如果教練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,由駕校承擔責任,不產(chǎn)生民事責任的追償。
如果是在駕校學車過程中發(fā)生交通事故導致學員自身受到損害,根據(jù)駕校與學員之間的合同,駕校在提供教學服務外,還負有安全保障的附隨義務,違反該義務致使學員遭受損害,構成違約。同時,交通事故導致學員人身受到損害,構成侵權,學員可以選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。但需注意,行使其中一項權利后,損失得以彌補,就不能再行使另一項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