結婚一年離婚時彩禮的判決情況較為復雜。一般來說,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(xù)并有同居生活,但結婚時間不長且沒有夫妻之實,法院會根據(jù)共同生活情況、雙方過錯等事實,并結合當?shù)亓曀状_定返還比例。例如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(qū)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,結婚時男方給女方 50 萬彩禮,結婚 1 年半后離婚,法院判決女方向男方返還彩禮 32 萬元。
根據(jù)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
第五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:(一)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;(二)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確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。適用前款第二項、第三項的規(guī)定,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。
但如果彩禮是女方個人財產(chǎn),例如在正式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男方贈送給女方,且符合相關法律規(guī)定屬于個人財產(chǎn)的情形,離婚時不能分割。同時,如果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,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,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(shù)額過高,法院可以根據(jù)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,綜合考慮彩禮數(shù)額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、雙方過錯等事實,結合當?shù)亓曀祝_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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