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法律

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(最新修正本)

第4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(2)

 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(fā)現(xiàn)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,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,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。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(guī)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,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,不得再自行移送。

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,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。

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(fā)生爭議,由爭議雙方協(xié)商解決。協(xié)商不成的,報它們的共...

這是VIP章節(jié)需要訂閱后才能閱讀

按 “鍵盤左鍵←” 返回上一章  按 “鍵盤右鍵→” 進入下一章  按 “空格鍵” 向下滾動
目錄
目錄
設置
設置
書架
加入書架
書頁
返回書頁
指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