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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修改與適用

第7章 總則(3)

  第五節(jié) 證據(jù)

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,都是證據(jù)。

證據(jù)包括:

(一)物證;

(二)書證;

(三)證人證言;

(四)被害人陳述;

(五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辯解;

(六)鑒定意見;

(七)勘驗、檢查、辨認、偵查實驗等筆錄;

(八)視聽資料、電子數(shù)據(jù)。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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